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6********,汉族,中专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镇**村**组**号。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平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平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平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期间,刘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武某某五人(均已起诉)在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刘某某住内利用“百家乐”赌博机开设赌场时,被告人肖某某受陈某某的雇佣在赌场中提供技术支持和资金结算服务。该赌场经营期间,赌资数额共计4236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赌博机等物证;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证明、汇款凭证等书证;同案人刘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和资金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秦宏德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侦查卷叁册、起诉书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等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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