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若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1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巴州若羌县,住若羌县若羌镇**家园**号楼**单元***室,个体。2016年9月27日,因本案被若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3000元罚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若羌县公安局依法监视居住,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当日由若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若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肖某某在若羌县**镇**村**路**号其经营的**棋牌室,多次聚集多人以打麻将“血战”、打扑克牌“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肖某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及麻将、扑克牌等赌具,并从中抽头渔利,共非法获利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图及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在诉讼中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若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挺军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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