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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11955********,壮族,高中文化,退休教师,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住天等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同月20日被天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同月26日被天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至2020年4月,被告人肖某某先后购买6台自动麻将机、12副麻将,放置在天等县龙茗镇龙英社区新街其家属经营的“天天向上婴童坊”店内,供他人进行赌博,每天每台麻将机收取40元“台费”。2020年4月15日,被天等县公安局查处,查获赌博人员16人、赌资及肖某某收取“台费”共人民币71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肖某某提供给他人赌博使用的麻将机、麻将及被缴获的赌资等物证照片;扣押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许某某、韦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提供场所及赌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明定

检察官助理:何证健

2020年7月10日 

附:

1. 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天等县**镇**村**街**号。

2. 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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