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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6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广西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 犯罪嫌疑人肖某某为获取牟利,在陆川县**镇**村**队肖屋老宅地坪开设赌场,由黎某(已判刑)进行做庄,并聘请某某乙、吴某某充当赌场“荷利”,以“揭摊”的方式供他人进行赌博。2019年3月17日凌晨2时许,玉林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民警捣毁了该赌场,现场抓获了刘某某、 某某丙等16名参赌人员。

另查明,2019年11月8日上午,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在其亲戚的带领下,自行到陆川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肖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六个月至八个月间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至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俊玮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在陆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总计549页。其中第1册50页,第二册222页,第三册27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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