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街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13日、3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以来,被告人肖某某在晋江市**镇**村**层**配送站内,通过销售“六合彩”的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参赌人数达20人以上,并从中营利。
2019年8月20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配送站内当场查获被告人肖某某及参赌人员周某某,并扣押到其用于销售“六合彩”的二部手机及一张投注单据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等物品;
2.书证:破案经过,被告人人口信息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何某某、罗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的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肖某某在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友添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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