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2901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兰琼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至2019年9月4日,被告人肖某某多次接受宋某甲、宋某乙、王某某等人非法“六合彩”投注,累计投注金额至少36610元,后转投至上家卢某甲、熊某某(均另案处理)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肖某某接受他人六合彩下注汇总表、微信转账截图、户籍证明、前科核实证明、银行流水账单、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甲、宋某乙、王某某、宋某丙、卢某甲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卢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肖某某以及证人宋某甲、王某某的手机检查笔录、被告人肖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利用“六合彩”进行非法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钱晓福
检察官助理:郑伟中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7********)。
2.同案犯卢某乙的讯问笔录贰份。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各壹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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