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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19〕71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55********,汉族,初中文化,住武汉市新洲区**街**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中旬至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肖某某在位于武汉市新洲区**街**村**号家中,开设晃晃室。该晃晃室设有八台电动麻将桌,以打麻将的形式供他人赌博,肖某某聘用王某某、邱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餐饮、茶水等服务,以“提台子费”的方式从中获利约人民币10万元。

2019年9月1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肖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赌博照片、检查笔录、情况说明、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祝某某等39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文泽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函》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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