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19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8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县**镇**村**组,住清远市清城区小市**村委会**村某出租屋**楼**。因本案于2020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在清远市清城区广清大道北往南方向,在与连江西路交界位置的上天桥处的人行道上,见到被害人吴某甲一人在该处行走,便从后面将其抱住,并将其推倒在地,用右手压制被害人吴某甲的反抗,左手伸到被害人吴某甲的胸部强制抚摸,并造成被害人吴某甲手臂擦伤。次日晚上,被告人肖某某在案发地点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衣服、拖鞋、短裤;2.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4.证人吴某乙、苏某某、罗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搜查笔录;7.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的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刚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册10张。
3. 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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