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3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万宁市**镇**区所经营的理发店附近,翻墙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女)所休息的房间内,采用暴力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肖某某身体上多处被抓伤的痕迹、床单、肖某某手指擦拭物、王某某乳房擦拭物、外阴擦拭物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背妇女的意志,采用暴力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确实充分,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温茂和
书 记 员:陈佳慧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在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量刑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4光盘壹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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