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19〕76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村**号,现住武汉市黄陂区**街**。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一天下午时分,被告人肖某某去邻居刘某某家送包子时,见智力残疾的刘某某独自一人在家,遂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并致其怀孕,后刘某某行引产手术。经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案发期间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经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某是刘某某引产的胎儿组织所属个体的生物学父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刘某某病历、残疾人证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刘某某证言;3鉴定意见;4.到案经过;5.指认笔录、提取笔录;6.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惠颖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