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87********,汉族,高中,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尤某某,居住地及户籍地福建省尤某某**镇**村**楼**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年6月3日,因作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同年8月25日,因精神病鉴定完成,恢复计算羁押期限,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尤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肖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在尤某某仁济医院住院认识,出院后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之后二人在尤某某洋中镇康林村古楼尾20号肖某某家里同居。2020年5月25日,林某某在尤某某西城镇路边晕倒被送至尤某某总医院治疗。同日19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得知林某某在尤某某医院治疗,便到尤某某总医院陪护。同年5月26日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与林某某离开尤某某总医院,林某某将肖某某带至尤某某动车站附近一栋无人居住的建筑物,在二楼一间房间的床上休息。被告人肖某某欲与林某某发生性关系,用手将其身体翻过来。林某某用手挡住,身体不让翻过去。被告人肖某某用力把林某某身体翻平,身体压在其身上,欲强行亲吻林某某。林某某奋力抵抗,用手推开肖某某。被告人肖某某抓住林某某的手,欲继续强行亲吻。林某某掐住肖某某的脖子不让其靠近亲吻,还打了其一巴掌。随后,被告人肖某某伸手脱林某某内裤。林某某双手拉住裤头没有被脱下。被告人肖某某趁林某某不备掀开其裙子,亲吻其胸部。林某某用手按住衣服,不让亲吻。被告人肖某某趁林某某按住衣服瞬间,把林某某内裤脱掉,然后迅速脱掉自己内裤,欲将阴茎插入林某某阴道。林某某一手护住阴部,一手抓住被告人肖某某的阴茎,使其无法插入。被告人肖某某用手打了林某某几巴掌后,用拳头殴打其头部,再将其身体抱起来砸在床铺上。林某某夹住双腿继续抵抗,称要报警。被告人肖某某害怕林某某打电话报警,遂拿着她的手机离开。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林某某左右面部挫伤,背部挫擦伤,左侧胸背部挫擦伤,右臀部挫伤,左前臂外侧挫伤,右大腿外侧挫伤,左膝关节侧挫擦伤。经尤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林某某的损失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①送检的毛发1(2020S0532-001号)检出的DNA分型与肖某某的血样在D8S1179等18个基因座DNA分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23×1024;②送检的毛发2(2020S0532-002号)检出的DNA分型与林某某的血样在D8S1179等18个基因座DNA分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54×1027;③送检的阴道分泌物(2020S0532-008号)检出人精斑,和毛发3(2020S0532-003号)检出的DNA分型与曾维柞的血样在D8S1179等21个基因座DNA分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82×1028;④送检的右乳晕分泌物(2020S0532-006号)、阴茎擦拭物(2020S0532-011号)检出的DNA分型与肖某某的血样在D8S1179等21个基因座DNA分型相同,其似然率为5.29×1029;⑤送检的外阴分泌物(2020S0532-007号)检出人精斑,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林某某、曾维柞的DNA分型;⑥送检的毛发4(2020S0532-004号)、毛发5(2020S0532-005号)、左乳晕分泌物(2020S0532-009号)均未检出DNA分型。经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肖某某,鉴定诊断为既往有******史,经治疗后缓解,案发阶段及目前均未发现精神病性症状;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评定为目前有受审能力。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肖某某在尤某某城关镇玉带桥南桥头被尤某某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医院门诊病历、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出院记录、委托鉴定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肖某某、陈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吸毒现场检测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鉴定意见:尤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尤公鉴[2020]46号鉴定书、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明公鉴[2020]595号鉴定书、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省精司鉴所[2020]法医精鉴字第0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德枫
2020年10月22日
附: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在尤某某看守所。
2.案件侦查卷宗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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