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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抢劫案)_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64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0时许,被告人肖某某以嫖娼为名,至武进区**镇**广场**公寓**幢**室张某某租住地,持刀威胁被害人张某某,迫使其微信转账人民币5000元。后被告人肖某某在逃跑过程中被他人抓获。另查明,案发后,赃款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肖某某的身份信息、收款记录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方法抢劫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榕娜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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