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某抢劫案)_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二部刑诉〔2020〕87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2000********,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乡**村**号)。2020年10月26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行政拘留8日。因涉嫌抢劫罪,经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23时许,翁某某(另案处理)在衢州市柯城区**宾馆附近遇到了与其有矛盾的被害人陈某某(男,2003年**月**日出生),遂纠集被告人肖某某、卢某某(另案处理)、马某某(另案处理)准备殴打陈某某。上述人员勒令陈某某前往府山公园内。途中,肖某某提议、四人共谋将陈某某的手机抢走换钱。到达府山公园内西门附近,肖某某、翁某某、卢某某、马某某对陈某某实施威胁、殴打,肖某某、卢某某持刀恐吓,后在陈某某不敢反抗的情况下,强行取得陈某某的Iphone7手机一部。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4月9日在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出租房,肖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肖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2020年11月21日,肖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3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

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及同伙的供述;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肖某某坦白,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国军

               检察官助理:詹丹凤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