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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抢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12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8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4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高分局高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肖某某窜至东莞市**镇**路**巷**号**鞋店,见被害人刘某某半躺在沙发上,肖某某见状上前将刘某某推倒在地上,然后抢走刘放于茶几上的一部银色OPPO牌手机(型号不详,价值约500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1月25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园洲大道园味皇腊味厂附近路段将被告人肖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肖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20年58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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