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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抢劫)(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刑诉〔2019〕245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中山市中某某板芙镇**村**。2019年7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0日至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肖某某驾驶粤TJD****牌号摩托车在我市板芙镇多次抢夺他人财物,并致其中两名被害人受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抢夺犯罪事实

1、2018年9月20日晚上10时3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摩托车至**村**桥头路段,抢得步行至该处的被害人幸某凤的背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800元、港币700元、手机1台等物。

2、2018年9月30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摩托车至**村**,抢得被害人向某玉的背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60元及若干证件。

3、2018年10月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摩托车至白溪村工贸学校附近道路,抢得被害人杨某凤的手提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约700元、手机1台等物。

4、2019年4月6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摩托车至**村**路段,抢得被害人李某琴的背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约200元及首饰等物。

二、抢劫犯罪事实

1、2019年6月10日晚上7时3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摩托车至**村**,抢得被害人魏某芬手提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约1100元、金立牌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90元)及雨伞1把。随后,被告人肖某某因魏某芬抓住手提包不放手,驾驶摩托车将魏某芬拖行约十米致魏某芬受伤(经法医鉴定,魏某芬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2019年6月21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摩托车至深湾村某某网吧路段,抢夺骑自行车途经该处的被害人周某的背包时,致周某摔倒在地受伤(经法医鉴定,周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但未抢得周某的背包。

2019年7月1日,民警在板芙镇**村一住宅将被告人肖某某抓获,当场缴获作案使用的摩托车1辆、太阳伞1把、雨衣1件、人民币2761.6元、港币710元、缅甸币200元等物品一批。归案后,被告人肖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暴力方法抢劫公私财物,且多次抢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抢劫罪、抢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肖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月婷

二○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3、案卷材料3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4、视听资料4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扣押的作案工具等物品现扣于中山市公安局(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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