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379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安县**镇**村**路**号,2018年4月23日因本案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 2018年8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0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3日对原告李某甲诉被告东莞市**投资有限公司、肖某某、李某乙、东莞市**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后被告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终审判决,相应的(2017)粤19民终70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1月14日生效。判决内容包括判令被告人肖某某等被告返还李某甲款项2062500元及相应利息。因肖某某逾期未主动履行,经李某甲申请,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5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并通知肖某某向法院申报财产。但肖某某一直没有履行判决也没有申报财产。2018年4月23日法院在深圳市将肖某某带回调查,扣押其持有的KAREBO牌手表一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626元),并要求其申报财产,但肖某某没有如实申报该KAREBO牌手表价值以及其名下所有公司股份等财产。后法院对肖作司法拘留处理。2018年5月4日法院再次要求肖某某申报财产,但肖某某仍然没有如实申报该KAREBO牌手表价值及其他财产。2018年6月1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8年7月21日,公安机关在吉林省长春市抓获肖某某,缴获其持有的未作财产申报的JIUSKO牌手表一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21.60元)。2019年8月29日,肖某某与李某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肖按协议向李支付了50万元,部分履行了执行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手表等物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李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法,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展雯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被我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五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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