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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挪用公款案)_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 北 省 云 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63********,汉族,大学文化,原云梦县**局局长,出生地湖北省云梦县,户籍地云梦县**镇**路**号,住武汉市**园。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云梦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2月14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云梦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云梦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梦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2020年3月30日退回补充调查,同年4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被告人肖某甲担任云梦县**局局长,2008年,肖某甲的儿子出生时,其同学陈某甲送给肖某甲人民币1万元。2009年,陈某甲因其公司经营需要资金,向肖某甲提出借款要求,同年,上级财政向云梦县房管局下拨了云梦县**局职工住房补贴,2009年6月3日,肖某甲找到云梦县房管局,以房屋维修的名义,通过委托支付让云梦县房管局将职工住房补贴款2391162.05元打入肖某乙的帐户(肖某乙系云梦县**局职工,肖某甲堂弟,该帐户由肖某甲控制使用),同日肖某甲将该款打入陈某甲的湖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帐户用于经营活动,同年7月27日、7月30日,陈某甲归还了借款。同年,肖某甲的儿子周岁及房屋装修时,陈某甲分别送给肖某甲5000元和10万元,2010年、2011年春节期间,陈某甲以红包的方式送给肖某甲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孝感市国家税务局党组文件、户籍信息、企业基本信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请示、委托书、售房资金缴款单、转帐登记表、转帐支票、进帐单、帐户流水、电汇凭证、情况说明、缴款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陈某甲、肖某乙、滕某某、彭某甲、彭某乙、万某某、丁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2391162.05元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克宏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现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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