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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挪用资金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一部刑诉〔2020〕Z26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6********,汉族,初中文化,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社区卫生服中心出纳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吴川市**镇**村**号,因本案,经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于2018年7月9日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应聘到该单位工作,2020年1月起担任出纳。2020年4月3日,肖某某为了筹款进行赌博,谎称单位财务要做账及单位新规定收取的现金需先交到其个人账户,骗取收银员龚某艳将收到的单位75903.60元“疫苗费”现金,通过汇款方式汇款到其个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卡号为:62122250150********账户。肖某某收到75903.60元“疫苗费”后全部用于“财神网”赌博网站投注赌博并全部输掉。

    被告人肖某某于2020年4月6日趁办公室无人时,未经会计邓某君同意和知情的情况下,偷用邓某君负责保管的授权U盾,并在未经单位领导授权的情况下,试图将其和会计共同掌管的单位账户里的20万元私自转入个人账户占为己有,因授权U盾密码多次输入错误被锁定,没有转账成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龚某某、周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相片指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肖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崇东

检察官助理:李英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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