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将会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肖某某开始帮“**”(另案处理)将非法款项套现,方式为“**”将非法款项转账到肖某某及其妻子名下等账号,肖某某交付“**”相应现金,从中牟利。期间,肖某某使用上述账号收取了“**”转移给其的被害人梁某某被诈骗的7000元、被害人刘某某被诈骗的5000元、被害人张某甲被诈骗的15000元,合共套现27000元。梁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被骗后报警,民警经侦查后于2019年11月12日在云南省景洪市**大道**栋**室抓获肖某某,扣押肖某某手机1台、银行卡21张、MPOS机4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梁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月27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智斌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共2册,光盘共7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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