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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公诉刑诉〔2018〕34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淅川县滔河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2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刑事拘留,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1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同日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9日晚,被告人肖某某与任某某因家庭琐事争吵后,睡觉时肖某某欲与任某某发生性关系被拒绝,肖某某找来绳带和木棒槌,欲捆绑任某某双腿,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任某某反抗过程中用手抓拽肖某某的下体,用嘴咬伤肖某某的手。肖某某想到任曾经与工友出轨,却拒绝与自己过性生活,且任想和自己离婚,遂恼羞成怒,用木棒槌击打任的头部。肖某某将任某某打伤后逃跑,任某某报警。经鉴定,任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肖某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任某某陈述;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桂琴

王 昊

二0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2.案卷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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