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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刑诉〔2014〕808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5******,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上蔡县****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2014 年 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8日中午, 被告人肖某甲驾驶着四轮拖拉机播种小麦时,因碾压到肖某乙家的田地,二人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厮打,被人劝开。随后二人又在肖某乙家门前的水泥路上再次打架,被告人肖某甲将肖某乙打伤,并将劝架的肖某乙的母亲右手指第四节掰断,后经鉴定被害人肖某乙之损伤为轻伤二级,肖某乙母亲葛某某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2、证人证言;

3、书证;

4、鉴定意见;

5、被害人陈述;

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付四全

                            代理检察员:张广怀                                                     

2014 年 12 月23 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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