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刑诉〔2014〕808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5******,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上蔡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2014 年 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8日中午, 被告人肖某甲驾驶着四轮拖拉机播种小麦时,因碾压到肖某乙家的田地,二人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厮打,被人劝开。随后二人又在肖某乙家门前的水泥路上再次打架,被告人肖某甲将肖某乙打伤,并将劝架的肖某乙的母亲右手指第四节掰断,后经鉴定被害人肖某乙之损伤为轻伤二级,肖某乙母亲葛某某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2、证人证言;
3、书证;
4、鉴定意见;
5、被害人陈述;
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付四全
代理检察员:张广怀
2014 年 12 月23 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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