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91962********,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会同县人,住会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20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会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会同县若水镇**村村民胡某甲的老宅基地与同村村民胡某某的宅基地相邻,两人宅基地之间有一块空地。长期以来,胡某甲和胡某某因该空地的归属问题多次发生纠纷,经相关部门调解未果。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肖某某以4万元的价格从其舅舅胡某甲处购得该老宅基地及有争议的空地。
2017年12月初,被告人肖某某开始在该有争议的空地上修建围墙。同年12月13日,胡某某从浙江杭州务工返回家中。次日9时许,胡某某见被告人肖某某正在该空地上修建围墙,便上前制止,并对已建好的围墙进行拆除,接着两人发生争执,后经人劝阻双方离开现场。当天11时许,胡某某独自返回该空地,再次对该空地上的围墙进行拆除,被告人肖某某闻讯赶到现场,两人再次发生争执,并互相打斗。胡某某用携带的菜刀将被告人肖某某的头部砍伤,被告人肖某某则将胡某某按倒在地,用右手控制胡某某拿菜刀的左手。听到争吵声的村民杨某某和林某某来到现场,见被告人肖某某将胡某某按倒在地,双方身上都有血,便赶紧上前劝架,在村民劝阻过程中,被告人肖某某用左手从地上拿起一块砖头砸向胡某某的右侧额头。林某某见状,担心事态扩大,立即将胡某某手中菜刀取走,杨某某则将两人劝开。随后,其他村民也赶到现场劝架,将被告人肖某某拉开,被告人肖某某从地上起身后,因心中愤恨不平,又用脚朝仍躺在地上的胡某某的胸部踢了几脚,致胡某某左侧肋骨骨折。围观群众将双方劝离。随即,胡某某被送至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肖某某被送至洪江区中医医院治疗。2017年12月25日,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肖某某的伤情构成一处轻伤一级,两处轻伤二级,两处轻微伤;2018年1月22日,经怀化市正兴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砖头、菜刀等物证:;
2.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粟高武
2019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肖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移送该案侦查卷宗贰册、检察卷宗壹册。
3.移送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移送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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