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4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3211944********,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退休在家,户籍地山东省惠民县**镇**路**号,现住滨州市滨城区**路**公寓。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5时许,被告人肖某某与被害人程某某步行至滨城区**路**路**公寓门口东侧时,二人因生活琐事起争执,发生肢体冲突,肖某某将程某某推倒在地,造成程某某右股骨颈骨折。后经法医鉴定,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视听资料;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5、证人高某等人的证言;6、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肖某某故意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姝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住滨州市滨城区**路**公寓,联系电话1379388****;
2、侦查卷宗三册;
_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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