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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1〕49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镇**村**排**号,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9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23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镇**村肖某某住处,被告人肖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肖某某用脚踹李某某肋部,造成李某某肋骨受伤。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外伤致:1.右侧第6、7、8肋骨不全性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2.头皮挫伤,鉴定为轻微伤;3.胸部、腰部体表挫伤面积15cm2以上,鉴定为轻微伤。2020年12月5日肖某某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双方现已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医院诊断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晓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房,17822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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