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2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15时许,在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大庄小学门前, 被告人肖某某与前妻刘某某因接孩子一事发生争吵,肖某某用拳将刘某某面部打伤。经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肖某某患有酒精所致精神障碍,案发期间处于缓解期,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肖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延延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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