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饮酒后在***镇***村一农户家中向被害人黄某甲讨债过程中二人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肖某某打了被害人黄某甲一个耳光,被害人黄某甲持木棍要去打被告人肖某某时被他人拉至屋外。后被告人肖某某从厨房内拿了两把菜刀追赶被害人黄某甲,在出厨房门时掉了一把,被告人肖某某持另一把菜刀追至屋外地坪,并用菜刀将被害人黄某甲头面部及右前臂砍伤。后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黄某甲所受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于2020年8月25日到桃江县公安局马迹塘派出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瑛南
检察官助理:储梦莹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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