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盐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70********,彝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住盐边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盐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盐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4月3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21时盐边县**乡**村民杨某某与邻居肖某某因饮水问题,在通往杨某某家房屋的公路上发生打架,肖某某使用探照灯将杨某某左侧脸部打伤。2019年9月17日经攀枝花市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杨某某颧骨骨折(左侧)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均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26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3张,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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