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31985********,汉族,大专文化,辽阳市人,现住辽阳市白塔区**街**号**单元**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20时50分许,在辽阳市白塔区旗仓社区东二道街152号筋头巴脑饭店内,被告人肖某某因琐事与饭店某某某发生纠纷,肖某某用拳头殴打某某某面部,并用脚踹某某某身体,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某某某鼻部损伤为轻伤二级,右眼部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肖某某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书证;
2、证人乔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修俊
检察官助理:董雪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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