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97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北碚区**村**,住重庆市渝北区**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1时3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朗晴广场海伦斯酒吧门口,因看到朋友张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一方发生纠纷并激烈争吵,遂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伤罗某某的右下腹,致罗某某腹部开放性刀刺伤,空肠、回肠多处贯通伤,回肠系膜贯通伤,右输尿管断裂,右腰大肌断裂,失血性休克。经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罗某某的伤情达重伤二级。
2020年7月9日18时许,被告人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肖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伤情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伤情鉴定书;
6.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雷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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