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二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号附**号,现住长沙县湘龙街道中南汽车世界**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10日经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至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3月1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案件重大、复杂,于2020年4月16日、6月30日起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的妻子刘某某与被害人左某某因打麻将相识,于2018年下半年发展为情人关系。肖某某发现异常,于2019年8月初通过追问刘某某确认其外遇事实。随后,肖某某约左某某见面谈谈,左某某谎称已回东北,双方未能见面。
2019年12月26日8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中南汽车世界**区巷子里看见被害人左某某,就跟上去欲与其理论,二人之间发生口角及追逐。随后,肖某某返回**区**栋**住处拿了一把长约30CM的单刃刀,下楼到**区**栋左某某停放的车辆附近等候。8时7分左右,左某某出现在车辆旁,肖某某持刀冲上去,左某某迅速打开车辆后备箱拿防卫器械,肖某某持刀朝左某某左腰部位置捅刺一刀。左某某从车辆后备箱拿出一根长约50CM的铁棍,二人追赶对峙约一分钟后,肖某某携带凶器逃离现场。8时11分左右,左某某欲搭乘摩的去医院,因受伤在上车时倒地。摩的司机拨打120及110电话,左某某被送往长沙市第八人民医院救治。因抢救无效,左某某于当日上午11时左右死亡。经鉴定,左某某符合被他人持单刃锐器刺入腹腔致脾脏破裂引起大失血而死亡。
当日18时许,长沙县公安局民警在娄底市涟源市三甲乡阳硐村207国道将乘坐湘A0****车辆潜逃的被告人肖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刀具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病历资料、聊天记录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汪某某、郭某某、裴某某等10人的证言;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提取、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彩霞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含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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