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81971********,汉族,专科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住万安县**镇**村*下*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4日被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肖某某家与被害人肖某缎家存在土地纠纷,2020年2月6日中午13时许,肖某缎将争议土地上的木桩拔掉,并与肖某某家人发生争吵,被告人肖某某闻声持锹赶来与肖某缎吵架。争执过程中,肖某缎先用手推了肖某某,肖某某举起铁锹打了肖某缎头部,再用手推肖某缎右边肩膀,将肖某缎推倒在地,肖某缎家人冲出来与肖某某发生冲突,肖某某用辣椒水喷洒对方。后公安民警出警到场,肖某缎被送医院治疗。2020年2月22日经万安县阳光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肖某缎胸椎多处骨折,肖某缎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赖某某、肖某甫、肖某华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缎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故意推倒他人致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
检察官助理:罗**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镇**村*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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