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8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 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3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林某某推迟结算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已判刑)工钱,2019年4月19日下午,李某某、肖某某及一名身份不名(在逃)的男子到昭阳区**镇**村**组林某某的住处,要求林某某支付每人每天1000元赔付未果,三人遂共同将林某某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李某某的供述, 林某某的陈述,证人语言,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来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肖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伤害行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怀明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