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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30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住济南市济阳区**街道**村。2020年4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酒后携带一把螺丝刀在其村里街道上闲逛,来到被害人张某乙大门前时,因与张某乙言语不合发生争执。被告人肖某某用螺丝刀将张某乙左胸部、左腹部捅伤。经法医鉴定,张某乙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肖某某取得被害人张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等书证;山东金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人张某甲、张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艾晶

检察官助理:朱昱文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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