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82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深圳市**美食店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镇**村**自然村**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广场**栋**房。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6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肖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大厦停车场因争抢收购废品一事引发口角,继而发生打斗。被害人杨某某打了被告人肖某某头部几拳,肖某某遂跑到其工作的**美食店拿出一把菜刀追赶杨某某,杨某某逃至**大厦停车场**楼进出口处时,转身招手挑衅肖某某,肖某某持刀追去,并将菜刀扔向杨某某,将杨某某肩部划伤,后又用菜刀砍了杨某某右膝盖处两刀。被害人杨某某爬起来逃跑,被告人肖某某又将菜刀扔向杨某某,但没有扔中。被害人杨某某见被告人肖某某手中没有刀了,遂朝肖某某跑去,二人扭打在一起。后保安员到场将该二人分开并制服,涉案菜刀被当场缴获。
经鉴定,被告人肖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杨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菜刀一把;2.书证:被告人的身份材料,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疾病诊断证明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8.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七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妍茜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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