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1〕9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5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肖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6日00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浙江**印染有限公司一车间6号机台处,因工作琐事和被害人孟某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肖某某跳到桌子上用脚踹孟某某的胸口处,导致孟某某坐倒在地腰椎受伤。经鉴定,孟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伤情照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病历材料、身份信息及户籍资料;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及申请书;
3.证人证言:证人甄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 希
检察官助理 于宝安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柯桥区看守所;
2.移送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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