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2411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号。2007年7月2日因犯赌博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1年3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分别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11月9日因故意伤害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2015年4月27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6年2月26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6年4月18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7年4月13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8月4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11月21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中午,在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浦西村,被告人肖某某与被害人葛某某因赌资发生争吵并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肖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葛某某左胸部捅伤,造成葛某某因被刺伤左胸部致左侧血气胸、左肺上叶下舌段贯穿伤的后果。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葛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同月27日,被告人肖某某主动到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城北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曾某某、涂某某、黄某某的证言以及到案经过、光盘制作等情况说明;
3.被害人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机构、鉴定人资质证明;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天网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方
检察官助理:周伟玲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