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08月17日15时许,在宝安区西乡街道107国道**天桥**集团门口一侧天桥下,摆摊招工的被告人肖某某与前来应聘的被害人谢某某以及其朋友产生了争吵,继而发展为肢体上的冲突。期间被告人肖某某使用一砖头将谢某某头部打伤,致使谢某某左顶骨凹陷骨折,经过鉴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资料、辨认笔录、立案及破案报告;2.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余永光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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