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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一部刑诉〔2020〕641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1195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街道**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街道**园**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8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2020年9月30日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肖某某从位于本区花山街道*****的居住地下楼后,途经单元门口时,遇见胡某某(女,案发时已满七十八周岁)等小区居民。被告人肖某某上前与胡某某搭讪时,因言语不和,双方发生口角,而后发生扯打,被告人肖某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胡某某,致胡某某受伤倒地。2020年6月10日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肖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胡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2、报案材料及陈述;3、证人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5、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6、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仁超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0862****);

2、案卷贰册、光盘叁张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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