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一部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硚口区**号,现住武汉市硚口区**路**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 于2020年3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经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因房屋装修质量问题与被害人叶某某发生矛盾,被告人肖某某先后在武汉市硚口区**小区四栋大厅和三栋电梯内,使用钢管对被害人叶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叶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110报警平台信息、门诊通用病历、出院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身份材料等;2.证人汪某某、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讯问视频、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玉桥

检察官助理:王晶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