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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故意伤害罪)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351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519**********,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住**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日2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本市**镇**区**巷**号**街后面的小公园处与被害人李某某在打麻将过程中发生口角,继而二人相互推搡并扭打在一起,后肖某某将李某某踹倒在地并持地上砖头拍打李某某头部。接报后,公安机关到场将肖某某二人送完医院治疗。当月29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肖某某到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砖块;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3.证人证言:唐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纯艳

                                2020年1028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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