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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故意伤害)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19〕116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5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已退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现住北京市东城区**路**号**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该局决定,于2019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4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8月18日至9月17日,同年11月1日至11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8月4日至8月18日,同年10月18日至11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因本市东城区张自忠路**号**平房**号的居住事宜长期存在纠纷。2018年8月3日11时许,肖某某在本市东城区张自忠路**号**平房**号内,与翻墙进入的刘某某发生互殴,致被害人面部缝合创累计长度达6.0cm以上,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致被害人双眼眶内壁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肖某某本人亦有面部缝合创、面部及颈部划伤、背部及双上肢散在挫擦伤等多处伤情,经鉴定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肖某某委托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2019年2月28日,肖某某经电话通知自行前往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在案扣押弹簧棍等;2.书证:110接处警记录、诊断证明书等;3.证人证言:韩某某、郝某某、金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石青川
助理检察员:  魏  贞

2019年12月26日

附注:

1.被告人肖某某在其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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