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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故意杀人案)_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东南检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2年****日生,身份证号码522625********131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住贵州省镇远县******组。被告人肖文武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4日经镇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2日向镇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26日退回镇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0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均受雇于杨某某且同时和杨某某存在恋爱关系,在务工期间二人均居住在镇远县**镇**村**组杨某某家。2019年5月10日肖某某看见刘某某与杨某某睡在一起便怀恨在心,欲杀死刘某某。2019年5月19日,肖某某回到其位于镇远县**镇**村**组的家中取来作案工具钢丝绳;5月20日11时许,肖某某和刘某某在镇远县**镇**村综合服务中心大楼搭建外墙竹竿支架,其利用刘某某背身时,用木块打击刘某某头部至其头部受伤;5月21日7时许,肖某某返回杨某某家取手机时因看见刘某某又睡在二楼杨某某的床上而再生杀意,肖某某先将刘某某压制在床上,用随身携带的钢丝绳套紧刘某某颈部,与刘某某从卧室扭打至客厅,将刘某某放倒在客厅地板上后,采取扼颈方式至刘某某死亡,后将尸体放在客厅的贵妃榻上用被子盖好伪装成熟睡模样,并将钢丝绳从二楼客厅阳台处抛弃。经鉴定刘某某系生前被他人用硬绳索勒索颈、手指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钢丝绳、木块等物证;2.户口证明、电话记录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何某某、吴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物证鉴定、尸体检验鉴定、理化鉴定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再滔

2019年11月4

附:

    1.被告人肖文武现羁押于镇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证人名单三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书已入侦查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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