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肖文进肖某某,男,1988年9月23日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8809231617522130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仁怀人,住贵州省仁怀市鲁班街道生界社区低水组181号贵州省仁怀市**街道**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文进肖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肖文进肖某某到泸州市江阳区蓝田江南中央花园5号楼2单元1105号意图寻找居住在该处的熊启英熊某某,在发现熊启英熊某某不在家中后,遂通过邻居家的窗台采取攀爬方式进入熊启英熊某某的家中。在该房屋客厅逗留近半小时后,为发泄个人情绪,肖文进肖某某在客厅阳台旁随手拿起一把铁质扳手将客厅里内的空调柜机、电视机、茶几、餐桌、酒瓶罐等物品砸坏后离开,随后到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蓝田派出所投案自首。经泸州市江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物品价值为7101.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肖文进肖某某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熊启英熊某某损失,取得熊启英熊某某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文进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文进肖某某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文进肖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处罚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文进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文进肖某某拘役四个月,缓期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小华
检察官助理:宋剑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文进肖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18420042218184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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