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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街道**小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1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肖某某申请进行精神病鉴定,现已鉴定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在长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两次购买二手车,因怀疑所购二手车为事故车辆,要求退车退款,与该公司老板被害人钟某某发生纠纷,由此心生怨愤,长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平时将收购的二手车停放在长沙市高新区谢家湾重建地01栋路边,2019年01月30日03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将事先准备的卫生纸及散装高度烈酒洒在该公司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车牌为湘******的白色沃尔沃汽车,使用自带的打火机引燃后即逃离现场,该越野车被烧毁。经长沙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毁车辆在2019年01月30日的市场零售价格合计人民币141572元。案发当日17时许,被告人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车辆买卖合同等书证或物证;2、证人刘学文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4、指认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6、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现场监控视频、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到案后被告人肖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炼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及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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