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2月2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陆亭丰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5日晚上,肖某甲(另案处理)和肖某乙(另案处理)两人用锤子及木棒将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在涟源市斗笠山镇高塔村在建的信号基脚破坏,经物价鉴定价值1800元。
2019年1月26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肖某某伙同肖某丙、肖某丁(另案处理)、肖某甲和(另案处理)、肖某戊(另案处理)、肖某戌(另案处理)、肖某辛(另案处理)、肖某丑(另案处理)等人用锤子及木棒将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在涟源市斗笠山镇高塔村在建的信号基站机房敲烂,用树合力将机房的三面墙壁推倒,经物价鉴定,该机房被损毁损失价值6000元。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出具谅解书。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赔偿协议。铁塔公司同意对肖某某予以谅解,自愿不再追究肖某某的刑事责任。
2019年1月29日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肖某某及同案人肖某丙、肖某甲和口头传唤至派出所,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报案登记、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相关资料、现场照片、谅解书等书证;2.价格认定;3.证人曾某甲、周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肖某子等人的陈述;5.同案人肖某丁、肖某丙、肖某戌、肖某戊、肖某甲和的供述;6.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伙同他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林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32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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