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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敲诈勒索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75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乡市****村第****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敲诈勒索案,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至6月9日期间,被告人肖某某携带一把十字螺丝刀、一把一字螺丝刀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一带寻找停放的车辆,将车辆的车牌拆除后藏在附近的草丛内,再留下一张打印着微信二维码、写着“扫码80取牌,扫码留言”的纸条,等被害人加该微信二维码后,要求被害人支付人民币80元才告知被害人车牌藏匿位置,具体如下:

一、2020年6月4日21时许,肖某某来到**镇**村**街前的停车位置处盗走被害人陈某甲的粤YN****小车车牌。

二、2020年6月7日至6月9日期间的一天21时许,肖某某来到**镇**村入村路边盗走被害人陈某乙的赣C1****货车车牌。

三、2020年6月9日21时许,肖某某来到**镇**村**巷口盗走被害人杨某某的粤E1****小车车牌。

四、2020年6月9日21时许,肖某某来到**镇**村村口路边盗走被害人刘某某的粤A4****小车车牌。

被害人陈某甲、杨某某、刘某某通过本人或者朋友微信向肖某某留下的微信号码w104471****各支付人民币80元,共计人民币240元。

2020年7月7日,民警将肖某某抓获,当场从肖某某身上起获用于作案的VIVO手机一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台;2.书证: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要挟的方式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梁玉婷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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