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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敲诈勒索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19〕993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6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1118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与李某甲(已判刑)是男朋友关系,共同居住在博罗县**镇**村委会对面出租屋**楼。2014年7月15日7时许,李某甲醒后发现被告人肖某某下体及内裤处有疑似精液的液体后怀疑肖某某出轨,便殴打肖某某,并质问肖某某是否跟住在隔壁的被害人韦某某发生了性关系,肖某某害怕再次被打便对李某甲称是。李某甲听后,便持刀去到韦某某的出租屋,质问韦某某是否与其女友肖某某发生了性关系,韦某某否认。而后,李某甲向韦某某提出让韦某某拿5000元作保证金,并带肖某某到医院检查,若检查出肖某某与韦某某确有发生性关系,韦某某应赔偿其损失,若检查出没有,其则将5000元全部退还给韦某某。随后,韦某某答应了李某甲的要求,取了5000元人民币给了李某甲,并与李某甲、肖某某一同去医院让医生对肖某某进行检查。经检查,医生并未在肖某某的阴道内检查到任何精液,称肖某某旧患(妇科病)伤了,有些红肿。得知这一情况后,李某甲没有将收到的5000元人民币给回韦某某,而是让肖某某将一个耳环故意丢到韦某某的房间里,意图将强奸肖某某一事赖在韦某某身上,拿韦某某的钱给肖某某看妇科病。当天下午,李某甲、肖某某、韦某某三人去到他们工作的工厂的老板的办公室协商解决此事,在协商过程中,李某甲一口咬定韦某某强奸了肖某某,让其赔偿5000元私了此事,韦某某否认与肖某某有发生过性关系,不同意赔偿。此时,该工厂的老板李某乙见双方无法调解,便报警处理。公安民警立案后,李某甲将5000元人民币退还到铁场派出所,并由派出所将该5000元退还韦某某。2019年11月18日,公安机关在东莞市横沥镇将正在补办身份证的被告人肖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文丽

2020年1月2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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