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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洗钱案)_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3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乡**村**号,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乡**村**号。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洗钱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至4月份,犯罪嫌疑人肖某乙(另案处理)回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东关新村家中时,将一辆沃尔沃XC90轿车送给其子被告人肖某甲,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车辆一直由肖某甲本人驾驶。2019年9月,犯罪嫌疑人肖某乙回到老家,告知被告人肖某甲自己出事了,并指示肖某甲将沃尔沃更换车牌,被告人肖某甲在明知该车的来源存在问题时,仍按照肖某甲的指示,将车辆过户到了其妻子朱某某名下。被告人肖某甲使用该车辆至案发。

被告人肖某甲在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办案民警和其父犯罪嫌疑人肖某乙明确告知该车系金融诈骗犯罪非法所得的情况下,仍拒绝将车交还。在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对其出具拘留的强制措施后,被告人肖某甲才将车交还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鉴定意见;

5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明知肖某乙给其的车辆为犯罪所得,仍对其进行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恩娣

检察官助理:白娟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肖某甲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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