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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宁检公诉刑诉〔2019〕15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111971********,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非××委员,非××代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住双清区**组五里**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新宁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23日对其刑事拘留,2019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新宁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8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肖某某驾驶湘******重型普通货车送电杆到新宁县**乡,卸货后搭载曾某某沿S341线空车往邵阳市方向行驶。当天12时55分许,车辆行至S341线10KM+300M路段,因遇有雨天的气象条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临危操作不当,致使其车辆失控后甩尾,先后与张**驾驶相向行驶的湘******普通二轮摩托车、护栏相撞后驶入道路左侧路外。事故后张**与湘******普通二轮摩托车受困于湘******重型自卸货车货箱下,造成张**当场死亡,湘******重型自卸货车、湘******普通二轮摩托车以及路外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积极支付安葬费5万元。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肖某某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单、现场检测报告、户籍证明资料、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张**等人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耀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新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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