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现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至6月2日,被告人肖某某在其位于本市武陵区**街道**社区**组的家中二楼卧室、客厅3次容留吸毒人员许某某、张某某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同年6月5日,肖某某在家中被抓获归案。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30日凌晨,肖某某在**十字路口**超市门口接张某某,许某某自行骑车来到肖某某家中,肖某某提供5月29日23时许从微信号“**”的人处购买的毒品麻古和冰毒,容留许某某、张某某二人在其家中二楼卧室吸食了毒品;
2.2020年6月1日晚,肖某某在桥南从微信号“**”的人手中购买300元毒品麻古和冰毒,许某某在**菜市场接到张某某后到**路口与肖某某汇合去到肖某某家中,肖某某容留许某某、张某某二人在其家中二楼客厅吸食了毒品;
3.2020年6月2日中午,许某某出资450元购买毒品和打车,肖某某和许某某打车到桥南第**人民医院,许某某在出租车上等候,肖某某找微信号“**”的人购买300元毒品麻古和冰毒,二人乘车来到肖某某家中,肖某某容留许某某在其家中二楼客厅吸食了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现场勘验笔录、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检测报告书;5.辨认笔录;6.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勇
2020年6月24日
附: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8612****。
2.随案移送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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